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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企業所得稅究竟該由誰來承擔? 2015-08-18

日期:2015-08-18 來源:中國納稅服務網

  稅,又稱稅賦、稅負、稅捐、租稅等。我們的日常生活離不開稅,例如所得稅、印花稅、契稅等等在你我的身邊遍地開花。從某種程度上而言,稅可以說就意味著錢。誰是納稅義務人,相關法律中均有明確規定。但納稅義務人和稅費的實際承擔主體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納稅義務人和稅費的實際承擔主體是否必須一致,還是在交易過程中可否通過協定方式變更稅費承擔主體?這樣的約定是否有效?我們將通過以下一則案例,為大家進行分析。

【案 情】

  因公司擴張經營的需要,A公司將幾年前購置的辦公用房出售,經協商與李某簽署買賣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該房產的成交淨價(不含稅費)為人民幣2000萬元,交易中所產生的全部稅費包括但不限於契稅、印花稅、所得稅均由李某承擔。合同簽署後李某支付購房款人民幣2000萬元,並依照約定繳納了交易的契稅、印花稅,雙方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此後不久,A公司要求李某支付因房產交易而產生的A公司企業所得稅120萬元,但卻遭到了李某的拒絕。李某認為A公司因本次交易需要交納的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A公司而非李某,因此拒絕承擔。在多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A公司只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依照買賣合同的約定,承擔因本次交易而產生的所得稅人民幣120萬元,法院經審理後,依法支持了A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爭議焦點】

  本次交易中A公司的企業所得稅應由誰來承擔?

  

【律師分析】

  本案中雙方所約定的交易價格人民幣2000萬元為淨價,即不含稅的價格,如果李某不承擔因本次交易而產生的A公司的所得稅,那麼無疑就是變相地降低了交易價格,侵害了A公司的合法權益,也違反了雙方簽署買賣合同的初衷。

  現行稅收相關法律規定中,沒有不允許交易對方代納稅人承擔稅費的強制性規定。實踐中,納稅義務人因交易而產生的稅由交易對方承擔的約定原則上合法有效。只要簽署買賣合同時雙方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實,並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社會公共利益,買賣合同即合法、有效,對進行交易的A公司和李某均具有約束力。

  但需要提醒注意的一點是協定約定並不意味著交易各方就可以通過協定的方式來改變法律所規定的納稅義務人。交易各方對稅費承擔人的約定對於稅收征管的法律關係而言並無影響。納稅義務人A公司並不會因為買賣合同的約定而發生變化。如果李某沒有代A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務機關仍有權向納稅義務人即A公司主張稅款,也正是這個原因才導致了A公司與李某爭議的發生。

  

【維權法律小貼士】

  由於稅賦計算的複雜性,普通人往往很難準確地計算出應繳納的稅,或是在交易過程中完全忽視了稅的存在,而只是緊緊地盯著交易的價格。但事實上不考慮稅的交易價格並不是淨價,加上稅以後買方可能會增加支出,而賣方則可能會減少收入,這就會和買賣雙方最初的構想相去甚遠,可能會導致交易終止,甚至引發經濟糾紛。因此本律師在此建議交易各方在交易前先向有關的稅務部門進行諮詢,瞭解清楚因交易可能會產生的稅及納稅主體,並在合同中關於稅的承擔問題作出明確的約定,以便雙方能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避免因稅費的承擔而發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