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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房屋出租應繳房產稅 心存僥倖被處罰 2015-07-08

日期:2015-07-08來源:南京日報

  案情簡介:

  近期,南京地稅檢查人員在風險應對中發現,某公司將一樓房屋出租給幾家單位使用,取得的租金收入只繳納了營業稅,未申報繳納房產稅。對此,檢查人員就相關政策進行了宣傳,對該公司補征房產稅稅款及加收滯納金,並處以未繳房產稅款50%的罰款。

  

  稅務分析:

  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及我省房產稅相關政策的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稅率為1.2%;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稅率為12%。房產出租期間對於出租房產則不需要同時再依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同時,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房產出租應按照服務業——租賃業繳納5%的營業稅。但稅務部門檢查發現,部分企業為少繳房產稅,在房產出租時利用手中其他稅目的發票按約定租金開具給承租方,只繳納5%的營業稅,不繳納12%的房產稅。而承租企業因有發票入帳也就不計較了。

  對此,稅務人員提醒納稅人,房產出租依法應繳納12%的房產稅、5%的營業稅及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印花稅,並向承租方提供房屋租賃發票。以其他發票代替的做法,讓承租方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入帳,在給承租方帶來稅收風險的同時,也給自己留下了稅收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