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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警惕!合同名稱與業務實質不符也會被業務處罰 | 2015-04-17 |
日期:2015-04-17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M公司簽訂債權投資計畫合同,合同約定固定利率,按季收取收益,計入投資收益,金額共計100萬餘元,未繳納營業稅,被稅務機關責成補繳營業稅及附加5萬餘元,並加收相應滯納金。
【案情概況】
M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主要從事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等業務。2013年該公司委託資產管理公司進行資金運作投資,簽訂債權投資計劃合同。合同約定投資年限,合同內容為某項目籌建工程等。合同約定固定利率,按季收取收益,到期還本,所收取收益均已計入投資收益,金額共計100萬余元,未繳納營業稅。稅務稽查小組發現了問題,認定其實質是貸款業務,應當繳納營業稅,該公司被追繳營業稅及附加5萬余元,并加收相應滯納金。
【案情分析】
M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的財務人員稱,公司簽訂的是債權投資計劃合同,參與的是債權投資計劃,並非貸款業務,收取的利息不應申報繳納營業稅,檢查員解釋:儘管公司簽訂的是債權投資計劃合同,但收取固定收益,其實質是貸款業務,應當繳納營業稅。
該公司最終認同了稽查員的觀點,同意補繳相應的稅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
第五條 貸款是指將資金有償貸與他人使用(包括以貼現、押匯方式)的業務。以貨幣資金投資但收取固定利潤或保底利潤的行為,也屬於這裡所稱的貨款業務,……
【處理結果】
根據相關法規向公司追繳營業稅及附加5萬余元,并加收相應滯納金。
【稅官建議】
企業申報納稅不僅僅需要看簽訂合同的名稱,還需要考慮業務的實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