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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購買服務費發票沖成本逃稅被查,你可別這麼做! 2016-08-24

  近日,深圳市地稅局第三稽查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某創投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立案稽查。經檢查發現該公司通過在外購買票面總金額為600萬元的服務費發票計入成本費用,從而達到少繳企業所得稅的目的,該局依法對其做出稅務處理,追繳其2012年企業所得稅13.5萬元、2013年企業所得稅187.6萬元,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其偷稅行為處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罰款100.6萬元,加收滯納金18.89萬元。

 

  檢查中,稽查人員發現該公司在營業費用中列支了業務宣傳費和諮詢費,2012年為50萬元,而2013年則為620萬元。在業務基本沒有重大變化的情況下,2013年營業費比2012年增加了12倍,這一異常現象引起了稽查人員的注意。

 

  經對該公司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檢查,憑證中所附發票是真票,公司也提供了與開票公司簽定的諮詢合同。但經過進一步細緻檢查,發現諮詢合同錯漏百出,如有的合同上的公司名字與發票上的公司名字相近但不相同;有的合同只有薄薄兩張紙,發票顯示支出50萬元;有的合同中只有諮詢目的公司的簡單介紹,沒有諮詢合同所需的諮詢內容……為了一步瞭解其業務實質,稽查人員對開票公司進行調查後發現,所有的13家開票公司現都處於非正常狀態,非正常的原因是聯繫不上或領購發票長期未核銷。經到這些公司的登記經營位址進行調查,在登記位址未能找到這些公司。再對這些成本費用的對應科目和銀行對帳單進行檢查,發現所有的費用最後都轉到其他應付款科目,未發現有支付費用的銀行流水。因此,該公司列支的這些費用雖然有發票、有合同,但經過調查可以確定其業務是編造的,是向開票公司購買發票進賬達到虛增成本費用,從而達到少繳企業所得稅的目的。  

 

  在掌握了充分的證據材料後,稽查人員將相關政策及法律責任告知納稅人,並通過座談的形式對企業進行了耐心的宣講,最終企業接受了處理意見。  

 

稅官說法:

  該公司採取在外購買服務費發票計入成本費用列支,帳面上提供發票、合同,但不是公司真實發生的業務,以此逃避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義務,已經構成偷稅,應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如果涉嫌構成逃稅犯罪或者虛開發票犯罪,還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