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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2 連續簽訂兩次項目合同是否可以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16-09-29

【案例】

  小張是某知名大學的碩士研究生。畢業後,小張與某研究所簽訂了項目研究合同,約定小張獨立完成對某地的靈活用工的可行性研究,研究所支付其勞動報酬。2012年12月,小張完成該項目研究。研究所認為小張工作出色,於是與小張簽訂了新的項目研究合同,約定小張獨立完成另一項目。2013年6月,小張完成了第二個研究項目。研究所仍然很滿意,正打算照原來的模式和與小張簽訂新的項目研究合同時,小張提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研究所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雙方協商不成,小張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觀點評析】

  《勞動合同法》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規定得非常簡單,僅對其概念和試用期進行了規定。這事實上為用人單位採用連續簽訂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來規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提供了空間。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就失去了選擇的自由,只要勞動者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必須照辦。於是,有些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此風險,選擇與勞動者訂立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獨立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外的合同類型。連續簽訂兩次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並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項目合同結束後,用人單位有選擇是否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由,並且有選擇簽訂何種類型的勞動合同的自由。

 

  因此,本案中小張與研究所雖然已經簽訂兩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研究所有權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來源:廣東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