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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2 公司將原下設機構轉入新公司,該如何處理下設機構員工勞動關係? 2016-09-06

案例

  某公司下設的一家辦事處在財務上獨立核算, 但辦事處員工一直是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最近,該公司準備用該辦事處的財產單獨註冊一個新公司,該辦事處進入新公司。公司在制定涉及原辦事處員工的轉移方案中規定,這部分員工仍然和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工資保險福利由新成立的公司承擔。不過,該公司也很擔心,方案中的這個規定合法嗎?

案例解析

  本案涉及的問題是公司變革過程中經常遇到的員工勞動關係確認及用工成本核算問題。 該公司的辦事處雖然已經財務獨立核算,但是在法律上,這部分在辦事處工作的員工勞動關係一直歸屬於該公司,所以,即使該公司用辦事處的資產註冊成立新公司,員工的勞動關係也仍然屬於原公司。除非員工同意將本人的勞動關係轉移至新公司,否則員工仍應與原公司保持勞動關係。

  該公司的員工轉移方案中規定的工資保險福利由新公司承擔,可以通過簽訂三方借調協定的方式進行約定。需要提醒該公司的是,雖然涉及員工的人工成本可以由新公司全部承擔,但是鑒於社會保險費只能由員工的用人單位繳納,因此,應以原公司為繳費單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法律依據

《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派出到合資、參股單位的職工如果與原單位仍保持著勞動關係,應當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原單位可就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在與合資、參股單位訂立勞務合同時,明確職工的工資、保險、福利、休假等有關待遇。

 

來源:廣東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