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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题 发布日期
2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能同时适用! 2016-08-11

【案例】

  朱某自2012年5月1日入职某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任小车教练。后驾校违法解除了与朱某的劳动关系。

  朱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驾校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解析】

  本案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 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驾校应支付给董某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87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案例中,该驾校如果已支付朱某赔偿金,不需要再向朱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结论】

  所以,朱某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应该支持,但同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驳回。

 

来源:广东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