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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職工下班後在廠外飯店就餐時摔倒受傷,能否算工傷? 2016-07-11

【案例】

  迭某系某公司職工。2015年5月31日,迭某中午下班後在廠外飯店就餐時不慎滑倒,經醫院診斷為左側股骨頸骨折。

  事後,迭某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調查核實後,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作出不予認定迭某為工傷的決定。迭某不服,以就餐行為是繼續正常開展工作的前提為由,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一審、二審經審理後均維持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不予認定迭某為工傷的決定。

案例評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職工在工作時間前後從事與工作過程有關的運輸、清理、備料、安全、存儲、收拾工具等行為,且必須強調在工作場所內。

  本案中,迭某下班後在廠外飯店就餐時不慎摔倒受傷,不符合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

  綜上所述,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不予認定迭某為工傷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來源:東莞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