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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题 发布日期
2 处理违纪职工,是否有时效限制? 2016-07-06

案例

  1997年,徐某应聘至某电子元件公司,从事采购工作。2016年1月, 电子元件公司根据上级要求进行系统审计,结果发现徐某在2008至2009年担任采购经理期间存在严重的“账外账”行为。2016年5月,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对徐某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徐某认为,自己的违纪行为发生在7年前, 单位已经超过了处理的时限。单位则认为,徐某的违纪行为是2016年1月才被发现的,单位的处理应当在时效期内。

案例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者出现违纪行为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多久时间内予以处理呢?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20条曾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按照这一规定,劳动者违纪并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证实劳动者犯错误之日后5个月内进行处分;做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一般性处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证实劳动者犯错误后3个月内实施处理。用人单位一旦逾期处理违纪职工,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国家并未就这一问题作出相关规定。小编认为,对违纪职工的处理时效,不妨结合劳动争议的时效来认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理,用人单位处理违纪职工的时效也可以确定为1年,处理时效从用人单位证实或者应当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算。劳动者发生违纪,一般都会侵犯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比如劳动者旷工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劳动义务获取权;劳动者失职侵犯了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劳动者兼职且拒不改正则侵犯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完整工作精力的获得权;哪怕是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将影响到用人单位的社会形象。因此,用人单位对违纪职工实施处理,其目的就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但是这一“维权”行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由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侵权行为的仲裁时效为1年,用人单位对违纪职工的处理也应当在证实劳动者犯错误之日起1年内进行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犯错误之日” 与“证实劳动者犯错误之日”并不一定是重合的。一般来说,“证实劳动者犯错误之日”往往晚于“劳动者犯错误之日”。如果劳动者所犯错误经过若干年后才被发现并予以证实,处理违纪职工的时效该如何把握?鉴于劳动法律中未做规定,结合《民法通则》第137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之规定,用人单位处理违纪职工的时效也不得超过20年。

  当然,上述关于处理违纪职工的时效结论是建立在国家规定不明确,且地方规定也不明确的前提下得出的。如果地方法规或司法解释中对处理违纪职工的时效作出相关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本案中,徐某的违纪行为虽然发生在7年前,但是电子元件公司发现并证实其犯错误后,及时进行了处理,因此,不应当认定为超过处理时效。

 

 

来源:广东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