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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2 步行上班途中,因橋樑垮塌落水致傷,是否算工傷? 2016-05-26

案情回顧

  陳某系某公司職工。2014年10月,陳某從居住地步行前往公司上班,途經橋面時,恰遇橋下兩艘貨船發生碰撞造成橋樑垮塌,陳某從橋面落水導致腰椎骨折。

  事後,陳某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調查核實後,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作出不予認定陳某為工傷的決定。陳某不服,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一審、二審經審理後均維持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不予認定陳某為工傷的決定。

 

案例評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本款規定中,“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和“交通事故”作為兩種並列情形,說明了《工傷保險條例》未將“交通事故”擴大到“鐵路、軌道和水上交通事故”。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款界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本案中,陳某在橋上行走遇到意外事故,其受到的事故傷害,既不屬於交通事故,亦不屬於客運輪渡事故。

  綜上所述,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不予認定陳某為工傷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民事賠償。

 

來源:東莞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