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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原出口貨物出現品質缺陷,如何替換才算合理合法?(附報關單填制方法) 2016-05-19

案例簡介

  上海A貿易公司(以下稱“出口商”)長年從浙江B電氣設備生產工廠(以下稱“生產商”)購買某電器元器件出口到日本C電氣設備公司(以下稱“進口商”);然後日本C公司將其與其他元器件和零部件組裝成電氣設備成品後再行對外出口。

 

  日本C公司進口該元器件頻率平均為每月2次,每次100件,兩次訂單間隔為15-20天,價格為每件350美元FOB上海。該商品每兩件裝一個木箱,木箱毛重51千克,體積為0.03立方米。但由於各種原因,每批貨物到日本後經檢驗,均有1%-5%的不合格率。

 

  日方鑒於工期較緊,每次都要求上海A公司在將有品質問題貨物退運回來之前補發貨物。為提高通關便利性和降低C公司稅務負擔,A公司對每批補發貨物均以樣品貿易方式或低價格一般貿易方式(如每件10美元FOB上海)報關出口。

 

  此外,對於有品質問題的貨物,考慮到運輸、報關、商檢等成本問題,每季度一次將有品質問題的出口貨物運回國內交給生產商進行維修和再加工。

 

  某年,海關對出口商進行例行檢查,發現部分出口貨物價格嚴重低於出口時的市場價格,也嚴重低於該公司同樣商品的正常出口價格,遂進行相應處罰

 

 出口商合理合法之選 

 

  以“低報價出口的一般貿易”形式來處理補發貨物,此舉會給企業經營帶來一定的風險,特別是在貨值累積過大的情況下,因此,“低報價出口”並不可取。

 

  那麼,該公司是否可全部採用以“貨樣廣告品”形式報關出口所補發貨物呢?這需視具體情況而定——以此種方式報關出口所補發貨物,主要適用於單價低、數量少的情況,且不能同一種貨物對同一進口商反復使用,否則造成累積數量和金額過大,而失去貨樣廣告品的性質,從而引發海關的核查和企業經營風險。

 

  在該案例中,假設貨物平均不合格率為3%,則全年需補貨數約為100×3%×24=72件,其正常出口價格達350×72=25200美元。如果全部以“貨樣廣告品”報關出口,則存在走私嫌疑,特別是會給進口商帶來更大的潛在風險。

 

  既然以“低報價出口的一般貿易”和“貨樣廣告品”報關出口補發貨物都存在一定的風險,那該公司應如何來處理該問題才更為合法合理?

 

  對於這種情況,本案中的出口商可採用“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形式進行補發貨物的出口報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徵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124號令(以下簡稱“124號令”)〕第二十九條規定: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是指出口貨物在海關放行後,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規格不符原因,由發貨人、承運人或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更換的與原貨物相同或與合同規定相符的貨物。

 

 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的規定 

 

需要哪些單證?

  124號令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應當提交下列單證。

 

  原出口貨物報關單;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境的進口報關單(如果是因原出口貨物短少而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不需提交該項單證);原出口貨物稅款繳款書或《征免稅證明》;買賣雙方簽訂的索賠協議。

 

  此外,海關認為需要時,納稅義務人還應提交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原出口貨物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規格不符的檢驗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海關如何徵稅?

  124號令第二十九條規定: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不徵收出口關稅。但其前提條件是被更換的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境——因為第三十四條規定:如果被更換的原出口貨物不退運進境,則海關應按照接受無代價抵償貨物申報出口之日適用的稅率、計征匯率和有關規定對該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重新估價徵稅。

 

關於被更換的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境時是否徵稅的問題,第三十五條則明確規定不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

 

申報時限如何規定?

  124號令第三十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在原出口合同規定的索賠期內且不超過原貨物進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關申報辦理無代價抵償貨物的出口手續。

 

  本案中,進出口商是通過出口商確認並回傳進口商的採購訂單(Purchase Order)來確定合同條款,但該訂單並沒有確定索賠期限,因此本案適用法定索賠期限。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無論如何,如果買方不在實際收到貨物之日起兩年內將貨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賣方,他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除非這一時限與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限不符。

 

  因此,本案適用的法定索賠期限為收到貨物之日起兩年。綜合而言,出口商可在買方收到貨物之日起兩年內向海關申報辦理無代價抵償貨物的出口手續。

 

報關單怎麼填制?

  出口無代價補償貨物涉及無代價補償貨物出口報關單和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口報關單的填制,而“無代價抵償貨物”作為海關的一種特殊監管貨物,其報關單的填制與一般進出口貨物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報關單的“貿易方式”、“征免性質”、“征免”和“備註”這四個關鍵欄目。但需要區分“原出口貨物短少補貨”和“原出口貨物品質問題退換”兩種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原出口貨物數量短少補貨

 

  由於該情況不涉及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境,因此只需瞭解無代價補償貨物出口報關單填寫,這裡又可進一步細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原出口貨物已全額繳稅。此時,出口報關單貿易方式填“無代價抵償(3100)”,征免性質填“其他法定(299)”,征免填“全免”,備註填無代價抵償原因、原出口報關單號。

 

  二是原出口貨物短少部分未繳稅。此時,出口報關單貿易方式填“無代價抵償(3100)”,征免性質填“一般徵稅(101)”,征免填“照章徵稅”,備註欄填無代價抵償原因、原出口報關單號。

 

品質問題引起的“無代價抵償貨物”

 

  此處也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口報關單。該份進口報關單中,貨物貿易方式填按“其他(9900)”、征免性質填“其他法定(299)”,征免填“全免”,備註填原出口報關單號。

 

二是無代價抵償貨物出口報關單。當原出口貨物已退運進境或納稅義務人已辦理擔保手續時,在無代價抵償貨物出口報關單中,貿易方式填“無代價抵償(3100)”,征免性質填“其他法定(299)”,征免填“全免”,關聯報關單欄填原出口貨物報關單、無代價出口抵償原因、退運進境貨物報關單或擔保情況;當原出口貨物已確認不退運進境時,在無代價抵償貨物出口報關單中,貿易方式填“無代價抵償(3100)”,征免性質填“一般徵稅(101)”,征免填“照章徵稅”,備註填原出口貨物報關單、無代價出口抵償原因。

 

來源:海關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