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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注意!涉外擔保費別忘了代扣代繳營業稅 2015-12-03

日期:2015-12-03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案例概況/

  Y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是一家意大利銀行在華分支機構,該銀行于2012年12月31日與德國X銀行簽署協議,協議規定由X銀行向Y銀行的部份客戶發放貸款(該部份客戶均係德資在華企業),Y銀行對這些企業提供擔保服務。

  Y銀行于2013年1月按照協議向德國X銀行支付擔保費630多萬元,財務部門已按10%的稅率對該筆擔保費代扣代繳了企業所得稅人民幣63萬多元,但未對該筆擔保費代扣代繳營業稅。

 

/案例分析/

  銀行財務人員坦承,因為代扣代繳,所有比較關注的是10%稅率的企業所得稅,而對於這樣涉外的擔保費是否需要在國內繳納相關流轉類稅收,他們不是很清楚。

  檢查員解釋稱:根據中國營業稅法規定,在中國國境內提供勞務的均為營業稅納稅人,即提供或者接受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均屬於納稅範圍。該擔保業務為Y銀行對在華德國企業提供擔保勞務,在國內發生,X銀行為營業稅納稅人。因X銀行在中國沒有經營機構和代理人,故以Y銀行為扣繳義務人。

 

/法規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40號)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第十一條 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第52號令)

  第四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

  二、關於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問題

  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支付款項時應按照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將取得款項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代為扣繳,對納稅人拒絕扣繳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暫停支付相當于納稅人應納稅款的款項,并在一日之內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負有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收取款項時應按照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將支付款項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代為收繳,對納稅人拒絕給付的,扣繳義務人應在一日之內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扣繳義務人違反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按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處罰外,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扣或補收。

 

/處理結果/

  依據相關規定,責成Y銀行對境外支付的擔保費按服務業稅目代扣代繳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相關附加共計35萬余元。

  同時,對Y銀行代扣代繳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百分之五十處罰款近17萬元。

 

/稅官建議/

  我們在實務中發現,很多財務人員的確很容易在涉外業務中搞不清代扣代繳義務,或者容易忽略對流轉稅代扣代繳義務的履行,該問題值得大家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