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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三代”手續費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你忽視了嗎? 2015-11-23

日期:2015-11-23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案例簡介】

  近期在對一工業製造企業進行稅收評定中發現,該企業對本公司員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650萬元,稅務部門按規定給企業2%的代扣代繳手續費53萬元,該企業認為手續費收入為免稅收入,未將這部分手續費合併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務部門按照稅法規定補繳了該企業13.25萬元企業所得稅。

  

【稅法分析】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 關於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徵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規定:“三代”(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託代征)單位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該單獨核算,計入本單位收入,用於“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所以,稅務機關返還給企業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託代徵稅款手續費收入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