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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解除證明職工不肯簽收怎麼辦? 2015-11-23

日期:2015-11-23 來源:中國普法網

【案例概述】

  我是一名HR,最近碰到一個頭疼的問題,希望你給指點一下。我單位欲解除一個員工的勞動合同,但《退工單》送給他簽收,他就是不肯簽字,還說要告單位違法解除。難道他不簽字我們就無法退工了嗎?請問我們該怎麼辦?

 

【說明】

  你們單位的解除行為是否合法,你沒有講明具體情況,我也不做評判。若職工不服可以申請仲裁討說法。這裡我主要講一下有關簽收或送達的問題。

 

【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由於種種原因,需要解除或終止員工的勞動合同,這司空見慣,但手續上,都需要向職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對此《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並非可有可無。那單位怎樣來證明已經出具了合法的證明了呢?顯然留有職工簽收的書證就是最好的證明。問題是有的職工對單位的解除或終止行為不滿,常常會拒絕簽字,甚至個別職工認為,只要不簽字,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行為就不產生法律效力了。其實這都是誤解。所以,當解除或終止證明職工不肯簽收時,單位只要送達對方即可,這無須對方同意或認可。也就是說,如果職工不簽收而採取送達的方法能證明勞動合同解除通知已經送達勞動者的,也能認定勞動合同解除結果的發生。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送達的方式主要有:一是直接送達。即直接將解除合同通知交給職工本人簽收;本人不在的,交給職工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二是留置送達。當職工本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勞動合同解除通知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工會組織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解除合同通知留在被送達人的住所。三是郵寄送達。四是公告送達,即在報紙上、媒體上告知勞動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但需注意的是,根據勞辦發【1995】179號《關於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並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復函》,用人單位在選擇送達方式時,應當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能直接送達或留置送達的,不選擇郵寄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郵寄通知被退還,方可公告公達。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在沒採取郵寄送達的情況下就直接在報紙上發公告,這顯然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