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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業收取行銷管理費,未區分納稅被追繳稅款! | 2015-11-12 |
日期:2015-11-12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案情概況】
M公司主要經營中成藥、化學藥製劑、抗生素、生化藥品、醫療器械等銷售業務。2013年至2014年M公司在銷售中向供貨方收取兩種行銷費用,一種是固定行銷管理費用,與銷售數量無關,一種是不固定行銷管理費用,與銷售數量掛鉤。M公司對收取的行銷費用不加區分,全部繳納了營業稅。稽查人員發現了該問題,認為與銷售數量掛鉤的不固定行銷費用應當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M公司被追繳相應的增值稅及附加。
【案情分析】
M公司財務人員解釋:該公司向供貨方收取的行銷管理費用分為兩種,一種是固定行銷管理費用,與銷售數量無關,如進場費、上架費、展示費,一種是不固定行銷管理費用,與銷售數量掛鉤。公司對收取的行銷費用不加區分,全部繳納了營業稅。
稽查人員解釋:根據相關政策法規,向供貨方收取的與銷售數量無關的行銷管理費用應當繳納營業稅,與銷售數量掛鉤的不固定行銷費用應當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
該公司最終認同了稽查員的觀點,同意繳納相應的稅款。
【法規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
一、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則徵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一)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繫,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於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徵收營業稅。
(二)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徵收營業稅。
【處理結果】
根據相關規定,M公司被追繳相應的增值稅及附加。
【稅官建議】
企業收取的行銷管理費用,應當根據其性質繳納營業稅或者做增值稅的進項轉出。企業應當注意該問題,避免納稅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