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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出租房屋稅前扣除不當被補稅,正確做法要知道 2015-10-29

日期:2015-10-29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B公司是一家綜合企業集團,2013年關稅將其名下的房產委託給成員企業BF房地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出租。雙方約定根據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總額,扣除支付給BF公司6%管理費後的租金淨額確認租金。這本沒有任何問題,但B企業在報稅時卻直接按照從BF公司收取的租金金額申報營業稅。

  2013-2014年租金總額共計4350.56萬,支付給BF公司管理費261.62萬,B企業按收到的租金淨額4098.94萬元申報繳納營業稅。稽查員認為應按4350.56萬租金金額申報繳納營業稅,故責成B企業補繳營業稅約13萬元。

【分析】

  B公司財務部門認為:作為出租方,B公司實際的租金收入只是扣除管理費後的淨額,而不是全額,B公司沒有義務承擔由BF公司收取的管理費部份的稅負。

  檢查員認為:營業稅是對營業額金額徵收的稅種,除特殊規定外,應以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稅基計算繳納營業稅。B公司的房屋出租業務自然是以全部租金為稅基。而BF公司向B公司收取管理費用的行為并在規定扣除範圍之內,不能扣除支付給BF公司的管理費。

【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務院令540號)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第二條 營業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營業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納稅人經營娛樂業具體適用的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條例規定的幅度內規定。

  第五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二)納稅人從事旅遊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提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遊景點門票和支付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三)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處理結果】

  根據相關法規規定,責成B公司補繳營業稅及相關各稅13萬餘元。

【稅官建議】

  “營改增”已經不斷擴大範圍,但在尚未涉及到領域,依然要繼續遵照營業稅相關規定。特別是要注意,除特別列舉的特殊情況外,營業稅一般都是全額徵稅,不能擅自進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