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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在部分地市试点调整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的通告 2018-07-28

 

为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水平,广东省工商局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的通知》(粤工商规字〔2018〕5号),将于2018年7月20日起,在部分地市调整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

2018年7月20日起,企业住所在佛山、韶关、东莞、河源、惠州、中山、肇庆、江门等八个地市的辖区范围内,且企业在上述地市、县(市、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其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由地市、县(市、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办理。

冠省名企业名称涉及工商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的,申请人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由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相关文书,加盖其企业登记或者名称核准专用章。申请人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办理前置许可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企业名称不涉及工商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自主申报冠省名企业名称,以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或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无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冠省名企业名称的适用范围

企业名称属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以“广东”“广东省”作为行政区划或者名称中使用“广东”“广东省”字样的;省级行政区划与地级以上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分支机构在其隶属企业名称后使用“广东”“广东省”字样的。

三、放宽冠省名企业名称的申请条件

(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已设立企业或者新设立企业,可以申请冠省名;

(二)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5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冠省名;

(三)企业名称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或者名称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其分支机构名称可以申请使用“广东”“广东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