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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解除勞動關係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未超“標”無需計稅 2014-12-06

日期:2014-12-02來源:市地稅局

  老劉和小李在國內某大型公司的分公司的技術部門從事IT工作,但由於今年總公司為適應經濟發展需要,決定撤銷該分公司的技術部門,所以公司在10月向他們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他們一次性補償收入,老劉在該公司工作了十年,獲得25萬元,小李僅工作了五年,取得的補償款是12萬元,那麼,他們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是否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呢?如何計算?

  廣州地稅解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的有關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具體計算方式是: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免稅收入額-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工齡-費用扣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工齡。

  公式中“免稅收入額”是指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數額,2014年廣州市的“免稅收入額”為209088元。

  “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是指個人取得的補償收入時實際繳納到地方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政府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指定專戶的部分,對未實際繳納的不得扣除。如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已於當月發放工資中扣除,則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計算時不可再重複扣除。

  “工齡”是指計算發放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的個人實際工作年限,如果實際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也即,小李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12萬免征個人所得稅,老劉的25萬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為:{[(250000-209088)÷10-3500]×3%-0}×10=1773.6元(假設他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已於當月發放工資中扣除,在此不再重複扣除)。

  市地稅局提醒廣大納稅人,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並於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此外,免稅額每年新標準的執行時間均從1月1日開始,在統計部門發佈資料之前,可按上年標準先扣繳個人所得稅,事後進行多退少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