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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有範圍 2015-01-10

日期:2015-01-06來源:市地稅局

  菁菁大學畢業後奮鬥了幾年,略有積蓄,與好友一起合資開了家諮詢仲介公司。由於經營有方,一年下來,公司的生意越來越好,聘請的職員也越來越多。年末為了鼓舞員工的士氣,她與好友商量準備給員工增加福利。這時,略懂財務的好友提醒她,職工的福利費可以作為扣除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但卻不太清楚具體是哪些可以扣。於是,菁菁拔通了廣州地稅諮詢熱線12366-2。

  工作人員給出了詳細的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福利費支出的範圍應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企業按照財務制度規定發生的福利費開支,與上述檔規定不一致的,應進行納稅調整。

  聽完工作人員的解答後,菁菁滿心歡喜,有了國家稅收政策的支持,既能增加員工的福利,又不影響公司的營利,一舉兩得的事情,何樂而不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