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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协定将于3月1日起实施 2015-03-06

日期:2015-02-28 来源:广东省工商局

  《CEPA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定》和《CEPA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定》(以下简称《CEPA协定》)于2014年12月18日签署,将于2015年3月1日起在广东省实施。《CEPA协定》是内地首次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方式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涉及工商部门的工作有三项:一是符合条件的港澳投资公司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即由“审批登记制”改为“备案登记制”。二是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在广东所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放宽至130项。三是“广告服务”实行国民待遇。

  落实好《CEPA协定》,进一步加强粤港澳更紧密合作,不仅有利于促进三地人才、资本、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更加便捷自由流动,进一步激发广东省经济发展潜力,而且有利于发挥港澳服务业的示范、引导、放大效应,更好地支持和推动广东省打造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基地,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同时,也为广东省新时期深化改革开放、完善现代市场监管体系、构建高标准的贸易投资规则、打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了重要契机。为确保《CEPA协议》如期顺利实施,广东省工商局及早准备,积极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方案。一是加强部门沟通,制订办事指引。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的适用范畴、备案性质、备案事项及备案提交的材料等事项,与省商务厅多次沟通,并就备案与登记的衔接问题向省港澳办反映。针对《CEPA协议》关于内地在广东省向港澳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分类标注不同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问题,为防止因标准不同而出现港澳投资者在商务部门备案的经营范围与工商部门登记规范不一致,由此出现新的“办照难”问题,经梳理比对编制了《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涵盖的经营范围及其提示信息一览表》,既可用于指导工商系统正确执行《CEPA协定》,又为港澳投资者做好办事指引。二是加强工作规范,确保政策落实。在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下发通知,指导全省工商系统对从事服务贸易的港澳投资公司、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广告公司按照《CEPA协议》进行登记,对实行备案登记制的公司提交材料规范、经营范围登记、公司章程审查等提出具体要求。针对有关部门尚未出台备案管理配套文件、有关事项未确定的实际情况,下发《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协定实行备案登记制的预通知》,指导全省工商系统确保在商务部门有关备案管理的文件下发前做好港澳投资的公司登记工作。三是加强宣传指引,完善配套服务。利用工商政务网站、登记注册大厅等载体开展相关宣传。更新省工商局业务信息系统,修订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并在省工商局内外网站公布。

  下一步,广东省工商局将组织全省工商系统宣传《CEPA协定》内容,优化服务措施,激发港澳投资者在广东省投资服务贸易的热情,促进广东省服务贸易加快发展,抢抓广东省在新常态下充分发挥港澳因素、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推动转型升级的新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