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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廣東省進一步完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機制 2016-10-09

  為更好地保障重度傷殘職工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基本生活,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決定進一步完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機制。

 

 1 進一步提高傷殘津貼特別調整標準

  從2016年1月1日起,一至四級工傷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特別調整標準從150元提高至277元。按照下列情形分別發放:

 

  (一)2015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已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職工,在2016年1月1日後仍符合繼續享受傷殘津貼條件的,從2016年1月起,在原發放標準基礎上再按月加發127元傷殘津貼;

 

  (二)2016年1月1日(含本日)後首次核定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職工,在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核定的傷殘津貼發放標準基礎上,從首次享受傷殘津貼之月起,直接按月調整加發277元傷殘津貼。

 

 2 進一步完善供養親屬撫恤金最低發放額標準確定機制

 

  從2016年7月1日開始,各統籌地區供養親屬撫恤金最低發放額標準從300元/月調整至2016年本市城鎮類的城鄉低保標準(以下簡稱“本市城鎮低保標準”),此後最低發放額標準每年7月1日按照當年本市城鎮低保標準的調整而自動調整。其中,本統籌地區行政管轄範圍內有兩個或以上城鎮低保標準的,按照最高的一個城鎮低保標準確定。具體調整發放如下:

 

  (一)當年6月30日(含本日)前已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在當年7月1日後仍符合繼續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的人員,在當年度正常調整之後其發放標準仍低於本市城鎮低保標準的,從當年7月起調整至本市城鎮低保標準額發放;

 

  (二)當年7月1日(含本日)至次年6月30日(含本日)首次核定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核定的撫恤金應發放標準低於本市城鎮低保標準的,從首次享受之月起調整至本市城鎮低保標準額發放。

 

來源:廣東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