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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11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擴大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試點的通知 2016-01-2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為把握與宏觀經濟熱度、整體償債能力和國際收支狀況相適應的跨境融資水準,控制杠杆率和貨幣錯配風險,實現本外幣一體化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在總結前期區域性、地方性試點的基礎上,擴大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試點。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跨境融資,是指境內機構從非居民融入本、外幣資金的行為。本通知適用註冊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統稱自貿區)的企業(以下稱試點企業),以及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下稱試點金融機構)。本通知適用的試點企業僅限非金融企業,且不包括政府融資平臺和房地產企業。

  二、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宏觀經濟熱度、國際收支狀況和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對跨境融資杠杆率、風險轉換因數、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等進行調整,並對試點金融機構跨境融資進行宏觀審慎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對試點企業跨境融資進行管理,並對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全口徑跨境融資統計監測。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之間建立信息共用機制。

  三、建立宏觀審慎規則下基於微觀主體資本或淨資產的跨境融資約束機制,試點企業和試點金融機構均可按規定自主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

  試點企業和試點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按風險加權計算餘額(指已提用未償餘額,下同),風險加權餘額不得超過上限,即: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

  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Σ本外幣跨境融資餘額*期限風險轉換因數*類別風險轉換因數+Σ外幣跨境融資餘額*匯率風險折算因數。

  期限風險轉換因數:還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長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數為1,還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數為1.5。

  類別風險轉換因數:表內融資的類別風險轉換因數設定為1,表外融資(或有負債)的類別風險轉換因數設定為0.2和0.5二檔。

  匯率風險折算因數:0.5。

  四、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計算中的本外幣跨境融資包括試點企業和試點金融機構(不含境外分支機搆)以本幣和外幣形式從非居民融入的資金,涵蓋表內融資和表外融資。以下業務類型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計算:

  (一)人民幣被動負債:試點企業和試點金融機構因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產生的人民幣被動負債;境外主體存放在試點金融機構的人民幣存款。

  (二)貿易信貸、人民幣貿易融資:試點企業涉及真實跨境貿易產生的貿易信貸(包括應付和預收)和從境外金融機構獲取的人民幣貿易融資;試點金融機構因辦理基於真實跨境貿易結算產生的各類人民幣貿易融資。

  (三)集團內部資金往來:試點企業主辦的經批准的集團內跨境資金(生產經營和實業投資等依法合規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集中管理業務項下產生的對外負債。

  (四)境外同業存放、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試點金融機構因境外同業存放、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產生的對外負債。

  (五)自用熊貓債:試點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並以放款形式用於境內子公司的。

  (六)轉讓與減免:試點企業和試點金融機構跨境融資轉增資本或已獲得債務減免等情況下,相應金額不計入。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對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計算的業務類型進行調整,必要時可允許試點企業和試點金融機構某些特定跨境融資業務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計算。

  五、納入本外幣跨境融資的各類型融資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中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外幣貿易融資:試點企業和試點金融機構的外幣貿易融資按20%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計算,期限風險轉換因數統一按1計算。

  (二)表外融資(或有負債):試點金融機構向客戶提供的內保外貸、因向客戶提供基於真實跨境交易和資產負債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服務需要的衍生產品而形成的對外或有負債,按20%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計算;試點金融機構因自身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需要,參與國際金融市場交易而產生的或有負債,按50%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計算。

  (三)其他:其餘各類跨境融資均按實際情況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計算。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中各類型融資的計算方法進行調整。

  六、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的計算: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資本或淨資產*跨境融資杠杆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資本或淨資產:試點企業按淨資產計,試點金融機構按核心資本(即一級資本)計,以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准。

  跨境融資杠杆率:試點企業為1,試點金融機構為0.8。

  宏觀審慎調節參數:1。

  七、試點企業和試點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簽約幣種、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須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及上限的計算均以人民幣為單位,外幣跨境融資以提款日的匯率水準按以下方式折算計入:已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含區域掛牌)交易的外幣,適用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或區域交易參考價;未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貨幣,適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佈的人民幣參考匯率。

  九、中國人民銀行建立跨境融資宏觀風險監測指標體系,在跨境融資宏觀風險指標觸及預警值時,採取逆週期調控措施,以此控制系統性金融風險。

  逆週期調控措施可以採用單一措施或組合措施的方式進行,也可針對單一、多個或全部試點企業和試點金融機構進行。總量調控措施包括調整跨境融資杠杆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結構調控措施包括調整各類風險轉換因數。必要時還可根據維護國家金融穩定的需要,採取徵收風險準備金等其他逆週期調控措施,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試點企業和試點金融機構因風險轉換因數、跨境融資杠杆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調整導致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資合約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調整到上限內之前,不得辦理包括跨境融資展期在內的新的跨境融資業務。

  十、試點企業跨境融資業務:試點企業按照本通知要求辦理跨境融資業務,具體細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發佈細則明確。

  (一)試點企業應當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後但不晚於提款前三個工作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跨境融資情況簽約備案。為試點企業辦理跨境融資業務的結算銀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試點企業的融資信息、帳戶信息、人民幣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資業務材料留存結算備查,保留期限至該筆跨境融資業務結束後5年。

  (二)試點企業辦理跨境融資簽約備案後以及試點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跨境融資信息報送後,可以根據提款、還款安排為借款主體辦理相關的資金結算,並將相關結算信息按規定報送至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系統,完成跨境融資信息的更新。

  試點企業應每年及時更新跨境融資以及權益相關的信息(包括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和自身淨資產等)。如經審計的淨資產,融資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等發生變化的,試點企業應及時辦理備案變更。

  (三)開展跨境融資涉及的資金往來,試點企業可採用一般本外幣帳戶辦理,也可採用自由貿易帳戶辦理。

  (四)試點企業融入外匯資金如有實際需要,可結匯使用。試點企業融入資金的使用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用於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並符合國家和自貿區的產業宏觀調控方向。

  十一、試點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試點期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對試點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實行統一管理,試點金融機構以法人為單位集中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報送相關材料。試點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業務前,應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外幣跨境融資業務的操作規程和內控制度,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後實施。

  (一)試點金融機構首次辦理跨境融資業務前,應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資杠杆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以及本機構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核心資本(即一級資本)資料,計算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和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並將計算的詳細過程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試點金融機構辦理跨境融資業務,應在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處於上限以內的情況下進行。如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低於上限額,則試點金融機構可自行與境外機構簽訂融資合同。

  (二)試點金融機構可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佈)等管理制度開立本外幣帳戶,辦理跨境融資涉及的資金收付。

  (三)試點金融機構應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後執行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核心資本金額、跨境融資合同信息,並在提款後按規定報送本外幣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後報送本外幣跨境支出信息。如經審計的核心資本,融資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等發生變化的,試點金融機構應在系統中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試點金融機構應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本機構本外幣跨境融資發生情況、餘額變動等統計信息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所有跨境融資業務材料留存備查,保留期限至該筆跨境融資業務結束後5年。

  (四)試點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可用于補充資本金,服務實體經濟發展,並符合國家產業宏觀調控方向。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試點金融機構融入外匯資金可結匯使用。

  (五)試點金融機構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分支機搆按本通知納入其總行統一管理,不再適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跨境融資與跨境資金流動宏觀審慎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銀總部發〔2015〕8號文印發)。

  十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對試點金融機構和試點企業開展跨境融資情況進行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檢查,試點金融機構和試點企業應配合。

  發現未及時報送和變更跨境融資信息的,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在查實後對涉及的試點金融機構或試點企業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發現超規模上限開展跨境融資的,或融入資金使用與國家、自貿區的產業宏觀調控方向不符的,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可責令其立即糾正,並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借款主體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暫停其跨境融資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將試點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行為納入宏觀審慎評估體系(MPA)考核,對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還可視情況向其徵收定向風險準備金。

  對於辦理超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將責令整改;對於多次發生辦理超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將暫停其跨境融資結算業務。

  十三、對試點企業和試點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實行外債事前審批,試點企業改為事前簽約備案,試點金融機構改為事後備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資未到期餘額納入本通知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各自貿區、試驗區實行的本幣、外幣境外融資等區域性跨境融資創新試點,1年過渡期後統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試點企業中的外商投資企業、試點金融機構中的外資銀行可在現行跨境融資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選一種模式適用,並向管理部門備案。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再更改。如確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須向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25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試點金融機構名單

 

 來源:中國人民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