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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大事件!這個條例今日開始施行,與你我有關! 2016-07-04

  2016年3月31日,《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55號公告予以公佈,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是廣東省社會保險地方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廣東省履行“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莊嚴承諾的法律保證,是廣東省社會保險制度平穩運行的前提和保障。它的修訂實施,是廣東省“法治人社”建設進程中邁出的重要一步,對於推動基金監督工作規範化科學化、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對於保障基金安全完整、維護參保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一、《條例》修訂實施的重要意義

  第一,《條例》的修訂實施,是完善廣東省社會保障制度、促進社會保險事業改革發展的重大舉措。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擴大社會保障基金籌資管道、確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十三五”時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第一個一百年目標的決勝階段,“十三五”規劃強調要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基金是一項特殊的公共資金,基金安全關乎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保障制度的持續運行,也事關黨和政府的執行力與公信力。《條例》緊扣十八大以來中央關於建立覆蓋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總體要求,創新提出了人大監督、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的全方位社保基金監督體系,完善了社會保險政策制定、經辦服務、監督管理的協調運行機制,對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明確規範,必將對廣東省構建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社會保障制度發揮重要的保障和推動作用。

  第二,《條例》的修訂實施,是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完整、維護參保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保證。近年來,廣東省社會保障體系日益完善,覆蓋人群不斷擴大,基金規模快速增長。2015年,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收入4573億元,支出2959億元,累計結餘達9831億元。隨著基金規模持續擴大、工作環節不斷增加,風險隱患也逐步增多,騙取、冒領社保待遇現象時有發生,侵佔、挪用基金等違紀違規問題仍然存在,社保基金安全受到了威脅,基金監督工作形勢十分嚴峻。社會保險基金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是人民群眾的“養老錢”、“保命錢”。《條例》明確了基金監督內容,確立了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服務和投資運營等全過程的監督,創新了監督方式,加強了違法懲處,為有效防範和化解基金風險、切實維護參保人合法權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三,《條例》的修訂實施,是將社保基金監督納入法治化軌道、提升監督工作實效的客觀要求。2004年實施的《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全文20條,不分章節)距今已經有12年,基金監督工作面臨的形勢和任務要求已經發生了變化。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會保險法》對社保基金監督作了專門規定;2014年修正的《預算法》對基金預算的編制、審查、批准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廣東省在基金監督工作的實踐探索中也積累了一些新的經驗等等。《條例》按照頂層設計與地方實踐相結合的原則,將國家的決策部署和廣東省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根本性、穩定性的地方性法規,解決了長期以來制約基金監督工作發展的瓶頸。《條例》完善監督制度,健全監督檢查程序,提升了基金監督工作的規範性;改進監管方式,運用信息化手段,提升了基金監督工作的科學性;明確相關部門責任,有力配合社會保險重點改革,提升了基金監督工作的協同性,必將有力促進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形成協同推進、依法有序、及時到位的新格局。《條例》的修訂實施,與廣東省業已頒佈實施的《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等,一起構成了廣東省社會保險地方法規體系的頂層架構,為依法監督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支持,對於推進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在法制軌道上實現科學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條例的立法原則

  《條例》修訂從草案起草,到廣東省政府審議,再到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修改,始終堅持了以下原則:

  1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社會保障工作,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事業發展做出了一系列制度和政策安排。特別是,關於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保障基金安全有效運行等涉及基金監管的總體性、原則性規定,關於社保基金安全評估、欺詐案件查處移送、社會監督以及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等,都在《條例》中得到充分體現。

  2二是保障社保基金安全。保障基金安全是基金監督工作的首要目標,也是《條例》修訂的根本宗旨。《條例》在明晰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管理責任制的基礎上,確立了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服務和投資運營等全過程的監督,鞏固了人大監督、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三位一體”多層次的監督體系,完善了“事前、事中、事後”全方位的監督預防機制,強化了侵害基金安全的法律責任,加大了對違法違規行為懲處力度,進一步防範和化解基金風險,提升了基金安全程度。

  3三是堅持權責對等,體現再監督職責。《條例》從社會保險制度和基金運行實際情況出發,結合廣東省“人社部門制定政策,地稅部門全責徵收,財政部門專戶管理,經辦機構計發待遇,銀行(郵政)社會化發放”的社保基金管理模式,堅持權責對等,充分體現管理、監督、被監督的責任與義務。《條例》針對社會保險行政、財政、地稅等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行政部門既是社保基金行政監督主體,又因承擔社保基金具體管理職責,屬於被監督物件的雙重身份,明晰監督主體職責,厘清被監督內容,解決對行政管理監督行為的再監督,使監督體系更科學、更完善、更高效。

  4四是確立框架,循序漸進。《條例》全面總結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實踐經驗,借鑒世界各國以及兄弟省、市基金監督的有益做法,確立了廣東省基金監督體系基本框架、監督範圍、物件內容、方式方法、程序機制及法律責任,具有較強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同時,基於廣東省基金監督體系建設還處於改革發展進程中,新情況、新問題、新風險點不斷出現,措施機制仍需要繼續探索和實踐,《條例》順應基金監督工作未來發展趨勢,保持了必要的靈活性,為今後的制度完善和機制創新留出了空間。

 

來源:廣東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