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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關注】不動產登記實施細則落地,原房產證仍然有效 2016-01-29

  近日,國土資源部正式公佈《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內容包括登記程序、類型、形式在內共計108條,自公佈之日起施行。這意味著,2016年不動產登記制度工作開始落地基層。

 

  普通百姓都在關心,不動產登記後,之前的房產證等證書是否還有效?需要立即申請更換嗎?如何進行不動產統一登記?看看細則怎麼說吧。

 

  原不動產權屬證書有效 

 

  細則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本實施細則施行前,依法核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繼續有效。不動產權利未發生變更、轉移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強制要求不動產權利人更換不動產權屬證書。

 

  申請不動產登記4種情形  

 

  細則第三章條款內容規定,(1)申請不動產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填寫登記申請書,並提交身份證明以及相關申請材料;

 

  (2)處分共有不動產申請登記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請,但共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

 

  (4)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社區內道路綠地登記為業主共有  

 

  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將建築區劃內依法屬於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申請登記為業主共有。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的,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權利依法一併轉讓。

 

  身份證號改變可申請變更登記  

 

  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權利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包括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更的;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積等狀況變更的;不動產權利期限、來源等狀況發生變化的;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併不動產等。

 

  繼承房產可申請轉移登記

 

  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因下列情形導致不動產權利轉移的,當事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轉移登記:包括買賣、互換、贈與不動產的;不動產分割、合併導致權利發生轉移的;繼承、受遺贈導致權利發生轉移的;因主債權轉移引起不動產抵押權轉移等。

 

  不動產滅失可申請註銷登記

 

  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辦理註銷登記:包括不動產滅失的;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的;不動產被依法沒收、徵收或者收回的等。

 

  3類主體可查不動產登記資

 

  細則第九十七條規定,權利人可以查詢、複製其不動產登記資料:

 

  (1)因不動產交易、繼承、訴訟等涉及的利害關係人可以查詢、複製不動產自然狀況、權利人及其不動產查封、抵押、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狀況。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監察機關等可以依法查詢、複製與調查和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3)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執行公務依法查詢、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的,依照本條規定辦理。

 

  值得注意的是,細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查詢人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設定的場所進行。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不得帶離設定的場所

 

來源:廣東地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