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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6 人社部:不參加社會保險等違法行為將公佈 2016-06-23

  據人社部22日發佈《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佈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辦法》要求對八類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必須公佈,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確定了社會公佈的事項標準,列舉了八類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要求對此類重大違法事項必須公佈。

 

——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導致集體上訪等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的;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或繳納社會保險費,造成嚴重後果的;

——非法使用或介紹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或死亡等嚴重後果的;

——違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嚴重損害勞動者健康或導致勞動者死亡的;

——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造成嚴重身心損害等後果的;

——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勞動保障行政處罰決定並符合申請聽證條件的;

——因拖欠勞動報酬以外其他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引發的30人以上集體上訪等群體性事件或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突發事件的;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勞動保障監察管轄許可權,負責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佈工作。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本省(區、市)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佈作出具體規定。這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關於勞動保障監察管轄許可權劃分的原則一致。為加強社會公佈工作的層級監督,辦法規定了上級行政部門對地方發生的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地方已公佈的,上級可再次公佈。

  《辦法》明確公佈的具體內容,包括違法行為市場主體全稱、登記註冊號碼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違法事實、處理情況等。

  《辦法》對程序性要求作出規定,擬公佈的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要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並對公佈的內容進行審核,依法不應公佈的涉密等事項不予公佈等。

  關於公佈頻次,《辦法》規定,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每半年至少向社會公佈一次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每季度至少向社會公佈一次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辦法》還規定,在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官方網站公佈,同時選擇當地主要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公佈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同時,實施社會公佈應當依法運用本級政府社會公佈平臺、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及其它相關平臺公佈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信息。

 

來源: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