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類    全文檢索      
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1 對大陸投資可評估採直接投資 2015-01-16

日期:2015-1-13來源:工商時報

  根據KPMG統計,台灣前60大非金融業上市公司的投資架構,幾乎全數的公司均藉由第三地控股公司投資中國大陸,可見台商對中國大陸的投資架構多以間接投資為主。若未來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基於得以享受較優惠的協議待遇,對中國大陸的新投資可評估採直接投資之可行性;但對既有投資則應併同考量我國所得稅法第43條之4修正草案,重新評估稅負影響數與因應對策。

  營運架構也是台商投資中國大陸應留意的,因為關係企業間的交易將引發轉讓定價議題,中國大陸於今年發布「關於對外支付大額費用反避稅調查通知」,特別關注2004年至2013年間對低稅國家或地區支付大額費用的企業,因此劉中惠提醒,企業針對向境外關聯方支付服務費、特許權使用費時應特別謹慎。另外,OECD近來推行「稅基侵蝕及利潤轉移(BEPS)」行動計劃,避免企業利用各國稅制差異與徵管漏洞,大幅減少稅負甚至達到雙重不課稅的效果。中國大陸雖非OECD會員國,但以合作夥伴的身分參與BEPS行動計劃。而BEPS行動計劃之一係充新檢視移轉訂價檔,建議各國政府要求跨國企業應備妥核心檔案、當地國檔案及國別報告等資料,亦即除了現有的TP報告之外,跨國企業將被要求以國別劃分,提供收入、利潤、已付及應付所得稅、資本及累計盈餘、員工及有形資產,以及業務活動等書面資料,預期企業之稅務規劃與財務經濟及營運實質間之關聯性均將得全面揭露,故台商宜留意中國大陸將BEPS計劃入法的腳步。

  李瑾提及,2009年所公佈的59號文,規定直接或間接轉讓中國公司股權須課稅,符合特殊重組條件才能暫免徵稅。然而特殊重組條件門檻相當高,因此難以適用,使得股權轉讓與重組活動減少許多。目前中國正在研究放寬的方向,可能降低收購股權占被收購企業全數股權的比例限制,批准方式亦可能由備案制改為審批制,收購案件可經稅局審批決定是否符合特殊重組條件,以減少股權轉讓的不確定。而698號文則規定,間接轉讓境外股權,須向中國稅局備案。

  兩岸三地之稅務政策稅務變化趨勢,為許多台商企業主所關心,KPMG台灣所專業組織策略長張芷會計師提及,中國大陸近來的稅務變動腳步比台灣來得更快,尤其反避稅是中國大陸稅局的主要徵管重點之一,台商進行組織調整多因間接持股,而易觸動59號文與698號文之規定。KPMG為即時服務客戶,協助客戶即時掌握最新法規環境與經營議題,整合兩岸三地的資源設立Taiwan Desk。Taiwan Desk在地服務的項目包括稅務、顧問與審計等業務,協助台商擬定投資架構,與兩岸三地上市籌資等事宜。陳宗哲為派駐之合夥會計師之一,其表示,59號文與698號文是實務上輔導台商營運版圖規劃所面臨最為相關的重要規定,建議企業於重組前諮詢專業服務,確實釐清該兩號文之規定及特殊重組適用條件,避免於企業重組時產生高額的資本利得稅,並宜謹慎規劃組織流程,以尋求最適化投資營運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