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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輔導】以勞務派遣形式就業的殘疾人如何享受稅收優惠 2015-10-29

日期:2015-10-29  來源:廣東地稅

  近期發佈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相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5號)第一條規定:“以勞務派遣形式就業的殘疾人,屬於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勞務派遣單位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發佈的2015年第55號公告解讀對此解釋道:“經徵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意見,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承擔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實際用工單位承擔相應的勞動和民事法律責任。據此,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承擔支付工資、繳納社保等法定的雇主義務。從法律角度,以勞務派遣形式就業的殘疾人,屬於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而不是實際用工單位的職工。因此,本公告規定,以勞務派遣形式就業的殘疾人,屬於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勞務派遣單位可按照《通知》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在小型微利企業優惠中,勞務派遣人員計入用工單位享受稅收優惠。

  在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上,政策制定者認為勞務派遣的殘疾人屬於勞務派遣公司的職工,而不屬於用工企業的職工。以此類推,勞務派遣人員應屬於勞務派遣公司的從業人數,而不屬於用工企業的從業人數。但是這又違反了財稅[2015]34號文件的規定。因此有人疑惑了,勞務派遣人員到底屬於勞務派遣單位,還是屬於用工單位?

  筆者認為,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人員屬於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但稅收優惠適用情況的不同導致勞務派遣人員歸屬不同,二者並不矛盾。

  財稅[2007]92號文件規定的是“安置殘疾人”。安置,字典解釋為“使人或事物有著落,安放。”強調的是殘疾人與企業形成勞動關係,有收入、有保障。殘疾人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就屬於勞務派遣公司的職工,而不屬於用工企業。

  但小型微利企業不同,其規定的是“從業人數”。從業,字典解釋為“從事某種職業。”強調的是勞動者幹工作,而不限於是誰的職工。勞務派遣人員只在用工企業工作,因此應當屬於用工企業的從業人數,而不屬於勞務派遣公司的從業人數。

  簡單地講,安置殘疾人強調是誰的職工就在誰那裡享受稅收優惠,勞務派遣的殘疾人屬於勞務派遣公司職工,因此勞務派遣公司享受稅收優惠。小型微利企業強調給誰幹活就在誰那裡享受稅收優惠,勞務派遣人員給用工企業幹活,因此用工企業享受稅收優惠。

  綜上所述,享受稅收優惠不同,勞務派遣人員計入勞務派遣公司還是用工單位的規定也不同,注意區分,不能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