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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企業解散豈能搞“一夜關門”? 2015-02-13

日期:2015-02-09來源:新京報

  法律為什麼規定必須提前三十日通知職工,其意義就是讓職工早做準備,去尋找下一個工作崗位。作為批准企業解散的人社局就應該掌握這個“提前三十日”的時間規定,而不是隨便批准。

  2月5日14時30分,日本西鐵城精密(廣州)有限公司突然通知和全體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這讓千餘打工者驚呆了。 對於突然被裁,工人們不知所措。部分工人跑去問公司的工會主席,得到的答覆是“什麼都不知道”。 這和一些城市“一夜限牌”差不多,該企業屬於“一夜關門”了。

  對此,廣州市花都區人社局有關負責人稱,西鐵城精密(廣州)有限公司上個月已經就解散和清算向廣州市人社部門提出了報備,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5項規定:“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而勞動合同的終止和合同的提前解除不同。勞動合同終止的情況下,企業只要給予經濟補償金就可以。

  應該說,這種說法不符合法律規定。企業解散採取突然襲擊的辦法是錯誤的。《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第四十一條規定,“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那麼,作為批准企業解散的人社局就應該掌握這個“提前三十日”的時間規定,而不是隨便批准。

  對於企業解散搞突然襲擊,人社局說“只要給予經濟補償金就可以”,這種說法是不對的。法律為什麼規定必須提前三十日通知職工,其意義就是讓職工早做準備,可以利用30天的時間去尋找下一個工作崗位。像現在這樣,第一天還在上班,第二天就被終止合同,必然造成員工在一定時間內找不到工作,這三十天豈不是連吃飯都成了問題?因此,職工有權得到賠償。就是說,企業不僅要按照法律規定,對終止合同的職工進行經濟補償,還應該賠償由於突擊解散對員工造成的損失。

  事實上,現在西鐵城公司的賠償方案還是不盡如人意的。西鐵城方面回復,目前對每個工人的賠償標準是經濟補償金加1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按工作年數來計算。這一個月的工資就相當於賠償了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散的損失。企業“一夜關門”到底有沒有違法,到底應該如何賠償工人們的經濟損失,相關部門還應該給出一個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