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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国税顺利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013-03-05

日期:2013-03-05来源: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等文件的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开始在国税部门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东符合缴交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从2013年1月征期开始进行缴费登记和办理纳税申报。截至1月31日,广东共有15077户纳税人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有9872户纳税人完成所属期2012年11月和12月份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工作,共申报广告服务收入102.17亿元(其中扣除项目金额47.11亿元,按照财综[2012]96号文的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允许扣除),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1.65亿元。其中,一般纳税人1469户,占全数的15%,申报广告服务收入89.24亿元(其中扣除专案金额45.72亿元),占总数的87%,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1.30亿元,占总数的81%;小规模纳税人8403户,占全数的85%,申报广告服务收入12.93亿元(其中扣除专案金额1.39亿元),占总数的1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0.35亿元,占总数的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