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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1 企業開發產品對外投資是否繳納營業稅? 2013-01-16

 

日期:2013-01-16來源:財稅實務問答

  《財稅實務問答》的內容全部精選於中國稅網日常各類諮詢活動的互動答疑,採用“一問一答”的體例,覆蓋各個稅種,明確易懂、簡練實用。

  問:《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九條規定,銷售不動產中規定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有償轉讓不動產的行為是應稅行為,應當繳納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七條規定,企業將開發產品用於對外投資的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轉移時確認收入。

  對外投資的不動產已經發生所有權轉移,這項行為是否要繳納營業稅和所得稅?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

  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七條規定,企業將開發產品用於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於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

  依據上述規定,營業稅有償轉讓不動產不包括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於對外投資,應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征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