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類    全文檢索      
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6 在華就業外國人參保政策出臺始末 2014-07-30

日期:2013-12-30來源:中國勞動網

 艱難起步

  研究出臺在華就業外國人參保政策是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體系的一項重要舉措,意義重大。

  此項工作緣起於貫徹落實中德、中韓社會保險協定。

  為避免發生用人單位外派人員外派期間在本國和派出國雙重繳納社會保險費問題,中國政府和德國、韓國政府經過磋商,分別於2001年和2003年簽署了 《中德社會保險協定》和《中韓互免養老保險繳費臨時措施協議》,並先後於2002年4月和2003年5月生效實施。兩個協定 (協議)都規定:對方在華就業人員如不能出具指定機構的相關免繳證明,應當參加中國的社會保險,並繳納社會保險費。2003年下半年,為做好協定 (協議)的貫徹實施,原勞動保障部社保中心會同部內有關司局研究起草了 “關於外國人參加我國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考慮到當時條件尚不成熟,最後原勞動保障部僅就貫徹落實兩個協定提出了具體要求。

  5年之後的2008年,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向部社保中心請示,德國電視二台ZDF北京辦事處在朝陽區辦公,希望通過朝陽區社保中心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保事宜,為其所屬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北京市查閱了相關規定,提出由於沒有明確用人單位可以為其辦理參保,基層經辦機構在操作上缺乏依據,並詢問類似情況該如何處理。

  收到請示,我感覺此事重大,屬全國性問題,地方勞動保障部門難以自行處理。我們迅速向部領導彙報,並再次提出啟動外國人參保政策研究工作。我們的意見得到部領導的充分肯定,調研和起草工作隨即展開。

  之後,由於受到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相關政策的研究工作再次放慢了腳步。

 加速推進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七條首次明確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這為制定在華就業外國人參保政策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

  2011年初,部社保中心再次著手研究起草相關法規,並為此多次徵求經辦系統和國務院相關部門的意見。2011年6月10日到17日,修改後的辦法在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和人社部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同時,我們還召開座談會,聽取了部分外國員工、外國專家以及招用外國員工、外國專家的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在履行完所有法定程式並報國務院批准同意後,《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於2011年9月6日以人社部令形式正式下發。為做好對辦法的貫徹實施,人社部還下發了 《關於做好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對相關具體問題提出了明確要求。

 密集宣傳

  外國人參保政策一出臺,迅速引起各國駐華使館、在華外國企業、機構、商會及境外媒體的高度關注。一些機構和在華就業外國人擔心參保後能否獲得相應的待遇,詢問我們如何解決雙重繳費負擔問題。同時,也有人擔心政策的出臺實施會影響招商引資環境。

  我們通過參加各國商會組織的政策解讀會、召開中外媒體吹風會等方式,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回答政策質詢。同時,抓緊完善相關操作規程,部署各地經辦部門做好相關準備,確保政策法規如期順利實施。此外,我們還按照部領導指示,配合國際合作司做好雙邊互免談判的準備工作,按照國際通行做法認真負責地解決社會保險雙重繳費負擔問題。

  法規出臺後的反響也引起了國務院領導同志的關注。在聽取相關部門的彙報之後,他們得出的結論是:做好外國人參保工作於法有據、程式合規,符合國際慣例,解決問題(雙重繳費)有道 (雙邊談判)。

  經過緊張有序的工作,外國人參保工作漸入正軌。截至目前,在華就業外國參保人員已超過6萬人。同時,有15個國家與我國開展了社會保險雙邊協定商簽工作,我國和韓國、丹麥已經正式簽訂社會保險協定。

  外國人參保政策已經落地生根,開花結果。

  人物檔案:徐延君,人社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副主任,從事社保工作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