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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協定將於3月1日起實施 2015-03-06

日期:2015-02-28 來源:廣東省工商局

  《CEPA關於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定》和《CEPA關於內地在廣東與澳門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定》(以下簡稱《CEPA協定》)於2014年12月18日簽署,將於2015年3月1日起在廣東省實施。《CEPA協定》是內地首次以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方式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涉及工商部門的工作有三項:一是符合條件的港澳投資公司設立及變更的合同、章程審批改為備案管理,即由“審批登記制”改為“備案登記制”。二是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以下簡稱港澳居民)在廣東所設立的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範圍放寬至130項。三是“廣告服務”實行國民待遇。

  落實好《CEPA協定》,進一步加強粵港澳更緊密合作,不僅有利於促進三地人才、資本、技術、信息等生產要素更加便捷自由流動,進一步激發廣東省經濟發展潛力,而且有利於發揮港澳服務業的示範、引導、放大效應,更好地支持和推動廣東省打造先進製造業和現代服務業基地,加快產業轉型升級。同時,也為廣東省新時期深化改革開放、完善現代市場監管體系、構建高標準的貿易投資規則、打造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提供了重要契機。為確保《CEPA協議》如期順利實施,廣東省工商局及早準備,積極制定相關配套措施和工作方案。一是加強部門溝通,制訂辦事指引。就審批改為備案管理的適用範疇、備案性質、備案事項及備案提交的材料等事項,與省商務廳多次溝通,並就備案與登記的銜接問題向省港澳辦反映。針對《CEPA協議》關於內地在廣東省向港澳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分類標注不同於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的問題,為防止因標準不同而出現港澳投資者在商務部門備案的經營範圍與工商部門登記規範不一致,由此出現新的“辦照難”問題,經梳理比對編制了《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涵蓋的經營範圍及其提示信息一覽表》,既可用於指導工商系統正確執行《CEPA協定》,又為港澳投資者做好辦事指引。二是加強工作規範,確保政策落實。在與相關部門充分溝通的基礎上下發通知,指導全省工商系統對從事服務貿易的港澳投資公司、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廣告公司按照《CEPA協議》進行登記,對實行備案登記制的公司提交材料規範、經營範圍登記、公司章程審查等提出具體要求。針對有關部門尚未出臺備案管理配套文件、有關事項未確定的實際情況,下發《關於貫徹落實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協定實行備案登記制的預通知》,指導全省工商系統確保在商務部門有關備案管理的文件下發前做好港澳投資的公司登記工作。三是加強宣傳指引,完善配套服務。利用工商政務網站、登記註冊大廳等載體開展相關宣傳。更新省工商局業務信息系統,修訂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登記指南,並在省工商局內外網站公佈。

  下一步,廣東省工商局將組織全省工商系統宣傳《CEPA協定》內容,優化服務措施,激發港澳投資者在廣東省投資服務貿易的熱情,促進廣東省服務貿易加快發展,搶抓廣東省在新常態下充分發揮港澳因素、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加快推動轉型升級的新機遇。